水利部近日制定并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水建管〔2011〕4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有关单位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专 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陈雷部长、矫勇副部 长、董力组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巩固成果。特别是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水利部作为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首批试点单位 之一,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开通了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专栏,组织开展了水利行业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
《实施方案》提出,到2011年底前,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全面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实现与本级政府网站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相应专栏的链接,初步实现全国 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完善不良行 为信息报送制度,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实施方案》明确,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以水利建设项目为中心,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 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 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的要求,在门户网站 设立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准确、及时、规 范地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实施方案》要求,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构建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流域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商注册属地原则,依法通过多种途径 收集、汇总信息,认真核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 法作出处理,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并逐级上报,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不 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 等。要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在公开专栏向全社会发布。要制定水利行业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运用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 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环境。
《实施方案》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公开专栏,应与所辖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公开专栏建立链接。水利部门户网站公 开专栏与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专栏统一链接,构建起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整合发布的服务体系。要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的公开共享工作。要加强同执纪执法部门、各专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基于公开的项目信 息和信用信息,在公开专栏实现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服务。
《实施方案》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摆上重要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 落实。要配备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做好任务分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 力。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